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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健保藥價核價及調整機制』新法上路前,立法委員廖國棟為業者找活路召開第二次公聽會

2011/02/24 | 活動訊息 | 工商時報 黃志方

布希.布娜南(郭惠貞)/台北報導

業界為二代健保藥價核價新法獻策

『健保藥價核價及調整機制』第二次公聽會
,主席法委員廖國棟促六月前完成重新制定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二代健保新法

由立法委員廖國棟召集產官學界廣泛交換意見,針對現行「健保藥價核價及調整機制」健保藥費支付制度於100年02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時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召開第二次公聽會,全國產官學精英進出計有100人參加盛會為新法上路前把脈,會議由立法委員廖國棟、立法委員涂醒哲及立法委員蔡煌瑯共同主持為業界在新法上路前找活路,在二代健保通過後,如何以「合理」、「透明」、「負責」的健保藥費支付制度完善之。業者表示二代健保立法完成後,舊的藥價基準實應遵照新法立即重新研修,才能符合國人改革的期待。

全國藥界指出,二代健保有兩個主要藥費支付(調整)機制,如第62條的「支出目標」,其次則為二代健保第46條規定應健保局應依照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價格。在支出目標的問題上,三位委員指出,由於目前健保主要財務都是用總額預算匡列,所以只有做到藥費總體費用合理控管,才能真正對健保財務發生助益。否則藥價即便按照現行兩年調整一次,但總體藥費若沒有降低,藥價差價還是持續擴大,則藥價調整根本就淪為「假議題」!這種藥價調整實際上對健保財務也沒有幫助,流失的不當藥價差還根本追不回來,難怪連監察院都指出,一代健保藥價制度對於管控藥價差的目的可謂嚴重偏差,衛生署甚至有怠於修正子法規之嫌。

事實上,行政院版也正視到藥價應從總體控管更有意義,才會提出第62條支出目標的版本,立法院也據此通過。因此,與會者多數認為,在二代健保通過後,健保局當務之急應該先討論如何訂定年度藥費支出目標?全國藥界建議,此部分以三年藥費平均佔率為標準,再考量人口老化及重大傷病等因素即可計算;至於藥費年度成長率,則以不高於醫療費用成長率為原則。若實際支付超過支出目標時,則依據二代健保規定,將超出的部分從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還給民眾,並在下年度調整藥價,這樣才是合理又負責的藥價支付制度。

新法應兼顧國際市場及在地市場調整

其次,二代健保第46條也規定健保局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價。對此,健保局只要依據二代健保第76條定型化契約,就能得知藥價實際交易情形,由於核價時健保局也參考國際市場資料,故調整時的合理作法也應兼顧國際市場及在地市場,並針對專利期及逾專利期的不同情況,清楚的訂出各自的「合理價格」為何?或「合理價差」的認定標準,唯有如此,才能讓民眾瞭解藥價支付的合理性在哪裡?也才能讓醫藥界有所依循。

業者更指出,政府在制訂「合理」標準之前,還應釐清藥價政策的目的是什麼?例如:衛生署既然同時鼓勵引進新藥,也鼓勵學名藥研發,則健保藥價支付時,就要把此一政策原則貫徹到核價及調整的機制中,才能讓支付與政策目的相連結,也才能做到母法第46條所謂的「合理調整藥費」的目標。

廖國棟、涂醒哲、蔡煌瑯促重新制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二代健保新法

與會三位委員綜合以上產業及學者意見後指出,一代健保不能解決民眾關心的藥價差持續擴大問題,更不能解決總額制度實施後的藥價差惡化情況,才會啟動修法;再加上監察院也指出一代健保藥價支付與調整制度早就應該修正,衛生署甚至有怠忽修正疑慮;何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4號解釋文指出,健保藥價支付制度子法規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子法規必須遵照母法授權方為合法。因此,與會委員一致要求衛生署,二代健保既然已經按照行政院版三讀通過,行政部門就更不能再沿用錯誤百出,又爭議不休的藥價基準,而且應立即在六個月內依據二代健保新法,重新制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再據以執行藥價支付及調整,才能真正落實依法行政,並且符合國人期盼改革一代健保藥價制度的期待。

健保藥價核價及調整機制』第二次公聽會, 立法委員塗醒哲(主席台左一)、立法委員廖國 棟(主席)、蔡煌瑯(主席台左三)、立法委員廖 國棟特別助理丁復華新法上路前為產業找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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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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