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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藥業公協會97.10.23聯合行文,本會發文第138號。
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八大公協會會員
主旨:
有關 貴局於97年10月14日函請孤兒藥廠商討論「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必要藥品及孤兒藥品供應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臨床用藥之合約書」乙案,吾等公協會咸認不需再與貴局另行簽訂合約,請查照。
說明:
一、按 貴局於於97年7月28日頒佈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孤兒藥品(Orphan Drugs)『尊重市場價格』之執行原則」,藥業已知悉。
二、查各廠商與醫療院所,已有藥品供應合約,不需再與貴局另行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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