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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申請須知

一、會員代表

公司負責人或經理級以上人員中派任一人。

二、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二)凡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四)委託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徵收之。

(五)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六)會員退會時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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